原告吴**、吴**、吴**、吴*、郭**与被告李*、某甲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原告吴**、吴**、吴**、吴*、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甲财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吴**、吴**、吴*、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吴**、吴**、吴**、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0000元(暂定);二、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0000元(暂定);三、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0000元(暂定);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22日,被告李*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顺郸城县和谐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惠民路交叉口北50米处将步行的原告吴*、郭**及坐轮椅的张某侠从后方撞倒,造成原告吴*、郭**以及张某侠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吴*、郭**被送往郸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吴**、吴**、吴**、吴*的亲属张某侠因病去世。2024年12月30日,郸城县公安...(本文书还有5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