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虎烈、范**、陈**、王**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虎烈及其辩护人胡**、被告人范**及其辩护人梁**、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徐**、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庞虎烈通过陈**在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王**处联系了三家外地公司准备投标。2016年10月18日上午,因三家公司的项目经理不能到场参与投标,被告人范**经过陈**、庞虎烈同意后决定伪造项目经理的居民身份证用于投标。被告人陈**提供了其本人和王*的照片,庞虎烈要求范**帮忙提供一张女士的照片。经王**同意,被告人范**提供了王**的照片。后被告人范**通过他人利用陈**、王**、王*的照片伪造了三张项目经理的居民身份证。当天下午陈**、王**和王*携带伪造的身份证冒充项目经理参与投标。
2016年11...(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