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700.00元(6900.00元/月×13个月);2.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0年至2023年的工资27943.35元,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13972.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13295.00元(147.72元/日×9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00元(100.00元/日×27日)、营养费2700.00元(100.00元/日×27日),合计18695.00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62100.00元(6900.00元/月×9个月),已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583.00元,尚欠58212.00元;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4690.00元(7469.00元/月×10个月);6.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差额部分22578.00元;7.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4690.00元(7469.00元/月×10个月)。
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原告在被告公司的工作岗位系金属结构车间防腐施工的工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20年至2023年的工资27943.35元未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50%-100%的赔偿金。2023年8月15日14时,原告在红山区绿色产业园区金属结构生产车间从车上卸钢板的过程中,原告在车上...(本文书还有6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