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灵武市白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白某合作社)土地承包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白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23年11月8日签订的《长流水村土地租赁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长流水扬水站东侧,面积为21.8亩的农用耕地出租给原告使用,土地四至为东起李*耕地、西至马某丁耕地、北至劳教所耕地、南至村集体土地。土地用途为农作物种植,承租形式为家庭经*。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3年11月8日至2026年11月8日止。每亩每年租金600元,年租金共计13080元,原告需于每年11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于2023年11月13日向被告支付土地租赁费。...(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