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高,已成为众所周*的高端眼镜品牌。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2016年8月,...(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