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某某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一审被告中国某某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1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认定错误。1.案涉施工合同对除质保金外的剩余未付工程款约定不明,工程款利息应从实际交付之日,即2019年6月14日起开始计算。2.案涉工程质保期已于2021年1月23日届满,但原审判决从2021年11月9日开始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与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时间不符。(二)原审判决关于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1.某某分行委托的代建单位某2公司认可因某某分行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某2公司能够代表某某分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由某某分行承担。2.某2公司提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