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廖*、吴**、吴**、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告吴**(被告吴**、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41006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072元;3.判令被告廖**被告某公司应承担的前述第一、二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吴**、吴**、蒲*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072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本文书还有3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