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按照一人护理标准支付被申请人护理费;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护理人数为2人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未对被申请人进行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的鉴定。且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明确6年前文水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中三人护理仅是在医院康复期间的护理人数,并非院外护理人员。且截止本案起诉之日已过6年之久,被申请人的身体各项指标已经稳定,原出院诊断及诊断证明已同被申请人实...(本文书还有2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