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闫*、中国某有***********(以下简称人保顺德支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赔偿原告医疗费48195.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0856元、误工费41856.9元、伤残赔偿金153452.2元、精神慰问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400元、车损82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298830.41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闫*辩称,1.原告诉请过高,部分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医疗费没有诉请数额那么多;营养费、伙食补助标准过高;原告受伤前已经使用双拐,不具备劳动能力,且已经超过60周*,误工没有依据;伤残不认可,对伤残系数申请鉴定;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过高;后期治疗费实际发生后主张;维修费应有发票。2.原告驾驶的电动车擅自加装雨棚与挡风装备,亦没有戴头盔,且事故现场原告车上有双拐,故原告在本起事故中有重大过错。3.本起事故中两车并没有接触,2022年11月19日,交警三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闫*主要责任,刘*次要责任,因原告亲戚破坏了事故现...(本文书还有5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