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某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某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许昌某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加工费人民币1683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831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4月20日签订了《再生骨料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再生骨料,加工费为11元/吨(含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加工义务,共加工骨料21642吨,加工费总计238062元。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了人工工资、电费等费用,被告应付款共计297812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68312...(本文书还有2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