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泸水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沈*、叶*、黄*、李*、颜*、赵*、刘*、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3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提审或指令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二审法院未对在案全部证据进行认定评判,尤其是关键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仅依据“《股东会决议》未签字,决议未生效”作为基本事实,股东资格未能确认,这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未对陈*...(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