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及塔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退房款及利息4000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塔某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原法人。2018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刘*,某农商行xxx)支付212811.60元购房订金和车*、小棚款90000元,同日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合同书》。因《商品房订购合同书》约定出售的“**号楼**单元**室”未建设,被告也未取得销售商品房的资质,2020年9月1日被告和原告解除了《商品房订购合同书》并签订了退房款审批表,约定:退还房款及利息292811.60元,已退款150000元,剩余房款及利息242811.60元。2021年3月29日被告通过塔某(被告股东、实际控制人)微信转账退还原告房款及利息30000元、支付宝转账20000元,...(本文书还有2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