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赵*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审理须以(2025)沪0120民初****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以下简称1199号案)为依据,一审明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但未中止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造成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枉法裁判,故意偏袒某公司和赵*。1.苏*在一审中明确主张差旅费5,402.51元,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但一审却认定苏*主张的差旅费金额为2,000元,且对苏*提交的差旅费支出凭证的关联性不予认定。2.一审判决前后矛盾。如,一审判决书第4页记载“被告提交的支付明细及凭证、代付款项的相应微信聊天记录、合同、相关达人的合作协议、代付公司款项的明细清单及微信记录、代付记录,本院经审核对其予以认定”,但在判决书第8页又认定“两被告提供的证据虽然仅有部分签订了合同,就证据链而言其实并不完善”。实际上,某公司和赵*并无证据证明案涉项目为某公司所有。又如,一审判决书第4页记载“原告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微信聊天记录(与书禹传媒财务人员),本院经审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关联性不予认定”,但在判决书第7页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自2023年有未分配利润,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公司予以确认或审计认定,无法证明公司实际的盈利情况”。苏*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但一审却认定毫无关联。此外,《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确认的原因于一审法院,苏*在一审中已多次书面、口头提出更换审计机构的申请,但是一审法院始终不予理睬,并错误认定“原告在申请审计后又拒不支付审计费导致审计未能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如,一审判决书第3页记载“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如原告提交的……《单位账户对账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及邮寄凭证、《提议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函》、告知函及邮寄凭证……两...(本文书还有8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