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晶某*********(以下简称晶某某公司)因与上诉人孔**、被上诉人孙**劳*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孙**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孔**、孙**承担。事实和理由:1.(2023)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确认晶某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孙**自述包工头是孔**,晶某某公司不应再承担孙**受伤前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27日的工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2.一审法院对中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2022年4月12日代发工资4400元未予抵扣错误。某甲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晶某某公司系分包人,孔**为违法分包人,前述代发工资的行为足以证明晶某某公司向孙**已经发放了工资4400元,一审未予抵扣加重了晶某某公司的支付义务。
孔**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孔**无需支付孙**工资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和理由:1.孙**未举证证明2022年4月8日开始在工地上班,一审法院未查清该事实,认定工资天数有误。2.孙**在工地上班均未打卡,无法证明其在受伤之前是全勤,不应当按照全勤计算工资,且某甲公司发放的4400元工资应在本案抵扣,一审计算工资错误。
孙**共同辩称,1.孙**于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28日在...(本文书还有6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