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珲春市某医院(以下简称珲春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珲春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崔**与珲春某医院在2013年4月至2024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珲春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575.81元(3688.71元/月×11个月);3.请求确认双方2024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庭审过程中,崔**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崔**与珲春某医院在2013年1月至2024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崔**系留学博士,2013年珲春市人民政府作为人才引进珲春某医院工作,自2013年5月入职珲春某医院口腔科工作,职称为副主任医师。崔**在2023年6月偶然得知...(本文书还有3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