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城投公司辩称,对工程款无异议,原告起诉后我公司支付了250000元,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我们不予认可。双方已协商由原告开具相应的票据,缴纳社会保障基金后,我公司将剩余款项付清。
被告保健院辩称,1、原告与被告城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由被告城投公司支付,答辩人不具有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2、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答辩人向被告城投公司借款3200000元,又将该款转借给原告。该款应当抵顶工程款。原告向答辩人借款364000元,应当由原告偿还或者抵顶被告城投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再由被告城投公司返还答辩人。3、原告施工建设的答辩人综合业务楼存在渗漏质量问题,答辩人要求原告维修,原告在2014年7月和8月重新做了防水处理,但之后仍渗漏。2014年11月原告出具保修承诺书,但未履行维修义务,答辩人只能让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支付维修费用140000元,原告理应赔...(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