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两审法院认定的所谓某公司欠付巨额水费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据此判决解除案涉《土地租赁协议》没有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存在明显错误。1.案涉《土地租赁协议》没有某公司应当向某有限公司支付水费或水费支付时间等约定。2.如再审审查法院认为某公司仍应向某有限公司支付水费,现某公司取得了某有限公司关于水费价格自认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厅《答复意见书》的新证据,能够证实某公司在2016年争取到的0.177元/m³的150m³生态绿化水指标并非当年有效,而是在2020年前持续有效。3.某公司在取得新证据后才得知,自2020年起因国家水资源政策调整要求,太阳山供水工程范围内生态用水全部调整为再生水。因某有限公司所有的取水供水都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和指标,且...(本文书还有2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