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原审中提交的抵账协议书、承诺书、保证书、《同悦城**楼认购协议书》及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刘*通过抵账方式向某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案涉九套房屋的事实,案涉《同悦城**楼认购协议书》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本文书还有2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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