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本金7万元及利息(均按年息15%计算,其中7万元从2014年11月1日计算至2016年4月6日利息为15167元,其中6万元从2014年1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为19500元,其中尚未归还的7万元,从2014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和10月,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用于资金周*,事后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16年3月31日前归还全部本息,口头利息约定年利率15%。直至2016年5月被告才向原告归...(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