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新雅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新雅公司对质保金131656.49元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二审诉讼费用由银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新雅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曾诉讼于法院,要求银基公司支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款560594.20元,其中就包含本次案件质保金131656.49元;2、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价款...(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