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拉善盟华油天然气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鹏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腾公司)、杨**、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王**、杨*与被告杨**及三被告鹏腾公司、杨**、杨**的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拉善盟华油天然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8.1万元,违约金49.2万元,合计127.3万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为了推广清洁能源车辆的使用,原告同被告鹏腾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并同各被告共同签订了五份《车辆改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各被告提供气瓶和发动机,被告鹏腾公司负责改装车辆,各被告应按约定分批偿还原告垫付的发动机款。合同同时约定价格,数量以及违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第一份《车辆改装合同》,涉及潍柴发动机12台,锡柴发动机2台,...(本文书还有4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