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汤*因与被申请人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陈**、李*、张**、陈**、罗*、徐*、厉*、张**、兴业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某公司)、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某甲(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某事务所)、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4)最高法民申2814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汤*再审请求: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终****号民事裁定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初****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者指令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某丙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开始破产重组程序,至2022年10月25日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并终止重...(本文书还有3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