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乔*因与被申请人某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7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乔*再审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24)晋0727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贵院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节原判决认定本案争议房屋涉及的土地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缺乏证据支撑,且有违事实,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首先,1989年1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土地登记规则》,我国即进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全面登记的时代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必须依照该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土地登记是法律赋予村集体的法定义务,在法律规定和上级行政单位的督促下被申请人必然已履行该义务其次,根据申请人二审提交的祁集有1992字第n*******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可知,该土地事实上确已在1994年进行过登记,其权利人为南关村并于1994年10月26日就已经向南关村发布了权属证明文书最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该地块未经过土地登记1、该证据为行政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该类单位出具证明除应有法人盖章外还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本案《情况说明》仅有法人公章,不符合证据合...(本文书还有6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