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严*因与被上诉人某投资公司、原审被告唐**、叶**、贾**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严*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首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向其承担连带支付1100万元的责任,实质是审查各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在案由规定中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股东出资纠纷。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各...(本文书还有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