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德镇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盛**、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陶、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64000元及利息510654.73元(利息暂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止,之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被告某乙公司对被告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增加请求,要求确认对案涉4台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购车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盛**因以原告名称购10台(后变更为4台)车**原告借款10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借款期限为24个月,从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借款利息第一年按月利率1%,第二年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某乙公司为被告盛**的担保人,如被告盛**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某乙公司全部承担。协议签订以后,被告盛**以原告的名称向广西解放某有限公司购买车辆4台,总价1440000元,被告盛**指定原告将借款100万元的电子银...(本文书还有5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