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实际情况是案涉合同到期后宁夏银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注销,王**及某甲公司均没有继续管理和收取摊位费,且某乙公司未举证证明王**继续管理的事实,而王**申请出庭的证人能够证实自己没有继续管理。原判决认定《关于<零散摊位承包协议>的补充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签合同,但王**及某甲公司仍收取摊位费的事实错误。二、原审认定某甲公司的员工相*、王**、王**、赵*在合同到期后继续收取摊位费,某甲公司注销后由该4人代王**收费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仅凭某乙公司陈述且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打印件等均无法显示...(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