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9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本案收条直接关系案涉款项退还责任的承担,也可以佐证案涉款项真正的收款人和为被申请人办工作的人是宋*的客观事实,在被申请人刻意隐瞒其将案涉款项交给申请人只是为资金安全和借申请人过桥之用的真实用意,以及被申请人拒不承认知晓宋*是为其办理工作的人的情况下,原审未查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和案涉款项的流向,仅依据合同相对性就认定申请人系收取案涉款项的人和为被申请人办工作的人,并判决让申请人承担全部退款责任,有违客观事实和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8月31日,王*通过支付宝向刘*转款50,000元。2019年9月1日,刘*向王*出具《收条...(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