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女,1981年10月**日出生,回族,系石嘴山市档案局工作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明显错误1.原判决未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案涉借条真实有效,属于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书证某公司提交了高某甲相应的资金流水凭证,取款金额、时间与出借时间高度吻合丁*一审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否认抗辩丁*在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联系过程中,没有否认其与高某甲借贷的事实,其称已向高某甲还清,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丁*所说高某甲将钱款取出用于赌博,高某甲为了向妻子有个交待,让丁*给高某甲打的假借条,丁*的逻辑不能成立2.某公司原审中补充的新证据证人证言,原审法院以与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予采...(本文书还有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