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张**偿还付**借款本金54000元并支付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的利息2814.41元;2.判令刘**、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4倍继续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3.判令刘**、张**支付律师费5000元。诉讼中,付**变更前述诉讼请求为:“判令刘**、张**连带偿还付**借款本金5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12日,刘...(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