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张**、天津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被告张**,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49929.9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2月28日21时40分许,张**驾驶电动自行车顺山东堡路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半岛大厦路段,因操作不当,车辆后箱碰到吕*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吕*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张**是天津某有限公司所雇佣的骑手。事故发生时,张**正在依据公司的指示派送物品。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严重,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理赔事宜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及...(本文书还有3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