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阎**、范**、范**1、山西省平遥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2.提审本案或发回重审,并驳回阎**对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案涉借款存在非法票据贴现行为,阎**存在职业放贷行为,依法应认定合同无效。1.案涉借款实际以承兑汇票贴现方式完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根据一审、二审庭审记录及被申请人阎**自认,2015年8月16日的80万元借款系通过“承兑汇票结算”完成。本案中,阎**作为自然人,既非金融机构,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擅自以个人名义通过承兑汇票贴现方式向某公司提供资金,本质上属于非法...(本文书还有2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