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1、原审第三人郝**、某矿业有限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民事裁定,依法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移送至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彦淖尔中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某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撤销,本案应移送至巴彦淖尔中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一、管辖异议阶段并非完全排斥实体审查,在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可能对管辖权造成影响时,应当在管辖异议阶段对当事人的主体适格问题进行审查。一审法院认为某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某矿业有限公司2为3亿元的权利主体、某矿业有限公司1构成重复起诉的主张属于实体审查事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范畴,对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该等主张未予审查并直接驳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本文书还有1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