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窦*及原审第三人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25)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2.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第三人被羁押,一审法院直接向第三人之子送达。刘**同意二审法院在完善一审庭审程序后不发回重审,第三人庭审当天从看守所释放未参加诉讼,二审承办人称庭后将向第三人核实情况但未核实。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车辆运输协议》是在刘**缴纳了70000元款项的当日,被申请人作为公司办公室主任携带公司公章的情况下签订,刘**缴纳费用...(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