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lpr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4月份被告因自身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50000元现金,当时被告承诺用一个月就还钱,但迟迟不予归还,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了20000元,下余30000元至今不予归还。
被告郭*未答辩。
原郭*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微信聊天记录2份。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