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尹*因与被申请人银川市某服务部(以下简称某服务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尹*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之规定,认定尹*与某服务部、某集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成立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一,本案中尹*与某服务部、某集团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某服务部一审中明确自认给尹*进行过公司规章制度和...(本文书还有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