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夏*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夏*的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韩*与夏*之间并未发生碰撞,夏*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与韩*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车不存在因果关系,韩*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仅凭夏*单方面陈述即认定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韩*要求调取其与夏*在某某支队做的调查笔录,以还原案件事实。二、一审程序错误,损害韩**诉讼权利,韩*并未收到2024年6月11日开庭的传票,不知道该日开庭,故未参加庭审。
夏*辩称,不同意韩**上诉请求。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事发当时韩**电动自行车上载满了货物,几乎占据3/4的非机动车道,所以其在超车时带倒了夏*,而后并未陪同夏*去医院治疗,也...(本文书还有3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