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诉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律所)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律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25年9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某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公布某乙厂自2016年1月1日起截止到克旗某院裁定某公司进行重整之日的发电总额、已收电费总额、应收电费总额以及到账电费的具体去向。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某公司股东,拥有某公司45%的股权,同时又是某公司最大的债权人,因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均认定原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款去向绝大多数用于某公司和某甲厂,事实也确实如此。由于某甲厂尚未建成,原告便因家兄连累而身陷囹圄长达五年之久。释放后又被非吸罪所累,加之外有天津二中院的非法长期冻结,内有涉嫌重大职务侵占罪之内鬼的多方阻挠、破坏和捣乱,直接导致原告始终没有对某公司和所属某甲厂进行有效经营管理和管控。更令原告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克旗某院和某律所在进行违法破产伊始便将原告设置为对立面和打击、被防范的人,原告被剥夺了一切知情权和破产程序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公司辩称,某公司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能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向克旗某院提出对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文书还有6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