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田**、韦*因与被申请人聂*、原审第三人红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5年12月2日、12月4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田**、韦*再审申请请求事项: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聂*承担。
事实和理由为:1.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1)2022年3月16日,就玉溪市某区某湖入湖某河、某村河、某甲河治理工程项目,聂*与田**、韦*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其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其后,田**按《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交纳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万元现金给聂*,聂*对田**声称已将这50万元交到玉溪市江川区某甲局(以下简称江川区某甲局)。后经田**向江川区某甲局核实,聂*未交纳,田**再次到江川区某甲局补交了农民工工资保函。《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本文书还有3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