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合伙企业、原审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至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所属管辖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根据2018年4月26日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合伙企业与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2019年6月20日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文本记载的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某合伙企业收款账户开户行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支行,股权转让也未完成,合同履行地不便确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较为合理。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