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5)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5)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任何款项。经上诉人调取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转账记录,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远超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借款,上诉人不应偿还被上诉人任何款项。二、案涉款项还款期限尚未达到。如本案借贷关系成立,且上诉人确实欠付被上诉人款项,案涉借款的还款期限尚未达到。《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条中明确写有“今从刘*手中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卖方还款”,该条中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是卖房后,现房屋并未出售,还款期限未达到。对于房屋出售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为上诉人与子女共有,事实上卖房还款已不能履行,系一审法院对于房屋权属与财产利益的误读。卖房还款最终体现的是房屋出售后对应的财产利益,现上诉人对于该房产享有62.5%的份额,对应折价款1,697,937.5元,该款项...(本文书还有4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