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刘*、罗*、中国某有限公司银川市览山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将刘*的驾驶行为认定是职务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刘*与贺*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月产生的邮费、停车费及回家所有的交通费用全额报销,故二审法院认定刘*身兼司机一职且某乙公司为其报销油费,实际上刘*的岗位为销售及资料收集,并非从事司机岗位。某乙公司每月向其发放5000元,并没有额外的燃油费、停车费的补贴和报销。马**虽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有...(本文书还有1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