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徐*、白**、原审被告高*、白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5)新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并于2025年12月2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5)新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白**对材料款98,000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改判利息按欠条约定的“银行4倍利息”(年利率14.6%)计算,即34,577元(截至2025年5月21日),2025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4.6%继续支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1.欠条载明:“此欠款徐*和白**同时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该表述属于连带债务的约定,而非保证责任的约定,白**应作为连带债务人而非...(本文书还有3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