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女,1988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男,198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女,197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男,200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双鸭山某有限公司青山旅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青山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刘**、赵*、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青山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本文书还有1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