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广安市广安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四川分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岳池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某岳池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对本案重新审理,并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错误认定案涉车辆超载及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显著增加,缺乏证据支撑。1.超载与事故无因果关系。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超载系事故原因。被申请人主张超载导致危险显著增加,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2.车辆用途未改变且未导...(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