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支付原告孙*牛奶款305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孙*与被告黄*是朋友关系,2024年11月初,被告黄*与原告及案外人刘*商议合伙收购牛奶,由被告负责销往甘肃、新疆某公司,原告及案外人出资,被告黄*负责鲜奶的收购、销售、货款回款。2025年3月25日不再合伙后,经原、被告及案外人刘*核算,被告欠原告奶款共计315400元,被告于2025年4月5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至今仍欠原告305400元奶款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
被告黄*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11月...(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