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曹*因与被申请人拜泉县嘉兴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某甲公司)、拜泉县嘉兴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某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曹*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及拜泉县人民法院(2024)黑023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张*和曹*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律师费由嘉兴某甲公司、嘉兴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曹*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嘉兴某甲公司、嘉兴某乙公司未举***小区无法在其他位置建设二次供水房屋,原审法院未予审查就认定继续使用案涉房屋的合理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曹*作...(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