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刘****房*诉被告赵**、赵**、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2025)内0428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处理,于2025年5月9日作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刘**、刘**、刘****房*诉被告赵**、赵**、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移送函》,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刘****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2025年7月15日,被告赵**申请追加克什克腾旗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责任公司)、车*、王**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刘****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车*、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刘**、刘****房*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赵**、赵**、孟*向四原告偿还欠款合计36755800元,并支付以本金人民币36755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本文书还有6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