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龙*因与被申请人灵武市某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长期接受被申请人(原灵武市某局)的工作安排、管理及考核;申请人工作内容、时间、工具均由被申请人统一安排,且无权分包工作;村级动物防疫等工作是某局(现乙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完全隶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范围。然而,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上述规定,错误地以“季节性、临时性工作”为由否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再审申请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判适用时效规定错误。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申请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确认之诉,而非债权请求权之诉。原判错误地将确认...(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