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张**、莫**、余**、张**、张**、张**(以下称张**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少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质证、辩论和调解。上诉人黎**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沈**,被上诉人张**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广西荣旅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旅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南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如皋支公司”)、殷**、南通市银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汽车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15时,徐**驾驶桂a×××××号大型普通客车由砚山往富宁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昆高速公路g80线k1026+500米(富宁-砚山)处时,所驾车辆未能与前方同车道正常行驶的由殷**驾驶的苏f×××××号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蒙a******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桂a×××××号车右前部位与蒙a******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后尾部发生碰撞,致桂a×××××号车乘车人张*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于2014年4月8日作出广高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殷**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审另查明:事故车辆桂a×××××号系正在运营的客车,登记车主是荣旅客运公司,该车由黎**购买并挂靠荣旅客运公司运营,黎**为该车的实际车主。徐**系黎**雇佣的司*,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7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