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某威县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一审第三人威县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主要称,(一)某公司无权对大宁粮站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处分。2021年2月19日,李*与田**等人签订《共同购买大宁粮站协议》,合伙购买大宁粮站,李*签订协议后将款项打给某公司。之后以某公司名义从威县发展和改革局受让大宁粮站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总价款536万元。李*是大宁粮站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实际共有人。2021年6月7日,李*与郭某等人签订《大宁粮站分割协议》约定地上附着物五人按比例分配,个人自建部分归个人所有,若政府拆迁安置,直接安置各股东名下,因拆迁、过户产生费用必须经五人同意。某公司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说明某公司明知并认可李*等人关于大宁粮站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的分割约定。某公司并不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在没有经李*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相应权利进行处置。虽...(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